一.股票期权股票(股权)期权是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1、企业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低价定向增发股票2、企业大股东按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员工出售股票 股票期权可分为: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股票期权。 (1)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授予日:不征税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市场价:行权当日的股票收盘价(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该施权价可能是约定的价格,也可能是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1)2019年1月1日前(财税[2005]35号)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 2)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确定。 3)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5号公告)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案例】2017年1月宋某被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授权价1元/股,股票3万股。规定两年后可行权。2019年3月份行权,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宋某应就该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解析】可行权日:2019年1月行权日:2019年3月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行权价)×股票数量=(7-1)×3=18(万)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0000×20%-16920=19080(元) (2)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基本一致,但存在以下两点区别: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其取得财产的价值已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员工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
二.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对这类所得,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而在股票解禁时,才就本批次解禁股票形成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三.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在股票增值权计划下,员工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 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权与一股股票挂钩,员工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根据股票在授权日与行权日的价差直接获得等额现金。 在上市公司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确认其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应纳税额计算:与股票期权相同
四.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员工取得奖励的股票时
应纳税所得额=所奖励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与股票期权相同。
五.特殊情况 (1)一年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2019年1月1日前)对于一年内首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按照规定的应纳税额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后每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其他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已纳税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相同或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款。(2)一年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2019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应纳税额=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3)一次或者多次取得多项股权激励所得(2019年1月1日前)一次或者多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时,而且各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按照规定的应纳税额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为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4)一次或者多次取得多项股权激励所得(2019年1月1日后)参照一年取得多次适用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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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自2017年6月开始对本单位技术人员实行股票(权)期权激励计划。其中技术总监张某的期权是:2017年6月1日起到2019年6月1日,在甲公司任职两年、在中国境内任职不低于1年期满后,可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入公司的股票10万股,购买股票当日公平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价由公司补足。
2019年6月10日,张某行权购入公司股票6万股,当天的收盘价为11元/股。
【解析】张某6月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1)×6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600000ⅹ30%-52920=127080(元)2019年11月10日,张某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再次行权购入公司股票40000股。张某2019年度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1)×60000+(11-1)×40000=10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0ⅹ45%-181920=268080(元)本次应纳税额=268080-127080=141000(元)股权激励是企业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能够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帮助企业和员工实现共同发展。那么股权(票)转让都涉及到哪些税种,税务如何处理呢?这些问题通常都是财务比较头疼的。平台文章“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就很全面的从一般规定到特殊规定分析了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记得点击蓝字收藏学习哦!
股权激励等10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我是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2019年1月份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6月份公司分红,目前我持有股票没有卖出。像我这样的原始股东,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期限已经超过1年,2019年取得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我2019年6月初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当月底收到该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2019年8月我卖出该股票。那我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再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分红派息时,您持股时间尚未满一个月,但您转让股票时,实际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可以享受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新三板挂牌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个人税款后,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最后由挂牌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4、我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8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某公司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权各10000股。2019年3月公司挂牌成功。2019年5月我在二级市场卖出10000股,目前还剩10000股。2019年6月,我收到公司派发的股息3000元。请问我的股息如何计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您2019年5月卖出的股票视同为2018年1月取得,则该股票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对应的利息股息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您剩余持有的10000股取得时间是2018年8月,分派股息时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等到你再次转让时才能确定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异化税收政策。 5、我是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被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吸收合并,该公司支付对价是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我的股票来源不是从公开市场取得的,那么我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来源包括以下几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及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您所说的情况属于: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2019年3月,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200000股。5月,我取得分红8000元。9月,我与配偶协议离婚,新三板股票分割过户100000股给前妻。请问我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2019年9月,您将新三板公司股票分割过户给前妻,属于股票转让行为。该分割转让的100000股股票对应的股息红利为4000元,应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剩余的100000股继续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再计算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别化政策。 7、2019年8月,我所在的受雇单位为鼓励部分职工为公司融资进行担保,单位奖励每人2千元。我是单位办税专员,请问这部分支出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8、2019年8月,我公司准备组织大客户年中答谢会,准备了每份价值5000元的伴手礼,包括2000元的购物卡和面值3000元的公司产品抵用券。请问我公司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你公司赠送的礼品中2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余3000元的公司产品抵用券不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9、我外婆将她名下的房产赠予给我,请问我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您的情况属于:外祖父母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赠予其外孙子女,该赠予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我是个体工商户,听说今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到了每月10万元,那我们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不是也应该提高到每月10万?答:个人所得税制和增值税制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简单依据销售额进行征收管理、给予税收优惠,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额超过免税销售额标准后,要对全部销售额纳税,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超过免征额的,只对免征额以外的部分征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单一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税,一般实际税负与收入多少没有关系,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多的实际税负率也高。因此,增值税的“免税销售额标准”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不能进行简单比较。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已经给予一系列的减税政策: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除了可以适用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免征额)外,还适用更加优惠的税率表,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下降。